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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景顺长城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来源:      日期:2020-01-02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726日颁布、同年9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信息披露办法》的,应当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经与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托管在招商银行的景顺长城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其他章节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表述进行了修改。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同步修改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本公司也将在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应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上述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全文于202012日在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606)咨询。

 

特此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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