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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清算资产中停牌股票处置情况的公告

来源:      日期:2019-09-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27日起至201834日期间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于201835日通过了《关于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议案》,本基金自201837日至2018416日期间进行了基金财产清算。本基金已于20185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81078号),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521日刊登了《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以下简称“《基金清算报告》”)。

本基金清算截止日(2018416日)持有的股票为停牌股票,本基金2018521日披露的《基金清算报告》中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将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按照基金所持有股票资产的最后运作日估值金额(即停牌价格*持仓数量)垫付基金未能变现的股票资产,并将于基金剩余财产分配日当日垫付至托管账户。待全部股票复牌处置完毕后, 若变现金额高于最后运作日估值金额,则差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追偿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变现金额低于最后运作日估值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损失。”

截至2019917日,本基金在清算截止日持有的停牌股票均已复牌并卖出变现,处置所得金额(1,505,191.03元)低于最后运作日估值金额(1,922,143.90元),即处置所得金额低于本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根据《基金清算报告》中的相关约定,该部分损失全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投资者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了解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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